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依据归类决定申报的违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916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依据归类决定申报的违规行为定性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提示:

该案是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申请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是否如“实”,被申请人对涉案货物的税则号列的确定是否正确。申请人认为可以归入X,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归入Y,其不符合海关Z2006-0485号归类决定。

本案中,综合两次鉴定的信息可以看到,虽然根据《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将申请人出口的的货物列入税则号列Y似乎更为合适,但申请人申报的生产工艺与Z2006-0485号归类决定描述的生产工艺一样,因此确定的税则号列也应当同一。 Z2006-0485号归类决定不但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而且还是针对归类具体问题的解答,对解决申请人归类实际问题来说具有直接指导作用。且,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对于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海关公告如何理解,字面解释应当具有优先效力。但根据法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负有如实申报税则号列的法律义务,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拥有最终归类决定权。

后基于涉案货物税则号列的确定技术难度高,且本案两申请人无明显的主观过错,双方一致请求复议机关调解:申请人行为具有违规性,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两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3.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4.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罗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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