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之对海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海关行政诉讼律师张严锋:对海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海关行政诉讼律师张严锋:对海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2014年6月29日,黄某在重庆A公司购买了路帝KPINOBIT汽车一辆,双方签订《综合展厅(预)销售定单》,在“装饰”栏内约定“一键启动选配自费4500元”。2016年4月14日,黄某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原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递交申诉举报材料,申诉请求为责令商家改正车辆质量(责令商家将车辆返回原生产厂更换车辆被破坏电路系统,消除安全隐患),对商家承认改装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原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6年4月21日收到该申诉举报材料,依法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渝)检不立[2016]01号《行政处罚案件不立案决定》(简称《不立案决定》),该决定载明:“2016年4月21日,我局收到黄某来信,其投诉重庆A公司非法改装车辆,要求予以处罚。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初步调查,认为重庆A公司加装一键启动的行为,未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中也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违法行为,遂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原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该结果告知了黄某。2018年2月5日,黄某不服该《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重庆海关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起诉期限计算的规定,黄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故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本案中,原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被诉《不立案决定》并将结果告知黄某,但因该《不立案决定》并未载明诉权和起诉期限,重庆海关也未举示证据证明曾向黄某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故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计算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起诉期限的计算。因此,黄某于2018年2月5日针对该《不立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重庆海关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起诉期限计算的规定的答辩意见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海关行政诉讼律师张严锋:对海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张严锋海关行政处罚律师团队提示:
海关行政诉讼律师张严锋:对海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之对海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行政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必须先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另一类为既可以先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于先申请复议的案子,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可能会发生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或者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起诉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
针对上述两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作出了相应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