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办理指南(更新版)

发布时间:2021-06-24 点击量:1456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实施机构: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三、管辖案件

  (一)以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一)以海关总署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复议范围

  (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复议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与住所不一致的,请同时注明法律文书邮寄地址);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属于“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七、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八、通知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三)补正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九、办理流程

  

  注:流程图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一般流程,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有特殊情形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复议机构地址、电话、收件人、接收人、办公时间

  当面递交或邮寄(邮寄时请在信件上标注“行政复议申请书”)海关总署复议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复议机构电话:010-65195509;

  邮寄复议申请的收件人: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

  当面递交复议申请的接收人: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

  海关总署复议机构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国家对工休时间有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