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被告人赵某在M国购买鱼鳔后,欲通过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偷运入境,并多次联系谭某买关。2018年1月,赵某找通晓西班牙语的被告人谭某某帮助携带鱼鳔回国,以便遇M国执法部门检查时进行沟通,并以帮谭某某购买M国至中国的往返机票作为报酬。2018年1月22日,赵某将其购买的63个鱼鳔放入谭某某行李箱内,二人乘坐M国经停H国至国内A地的B航班回国。1月24日,二人抵达国内A地某机场,从无申报通道入境,后海关人员从谭某某的行李箱中查获鱼鳔63个。经鉴定,上述鱼鳔均是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该鱼类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物种。经核算,上述鱼鳔价值共计40.32万元。
争议焦点:走私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如何认定其价值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2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2.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5号)是现行评估认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主要法律依据。
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5条规定,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4.《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7条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涉案部分系数不能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具体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制品利用部分、对动物的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5.《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不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当予以核算。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二、争议焦点解析
根据上述条文第一、第二条可知,尽管这两个评估办法的制定主体不同,对陆生和水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核定的具体规定也有所差异,但它们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一致的。具体方法如下:
确定动物整体价值:首先,基于该物种的基准价值标准,并结合保护级别系数(通常是5倍或10倍)来计算该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对于动物幼体和人工繁殖的动物,还需结合发育阶段系数和物种来源系数来确定其整体价值。整体价值=物种基准价值标准×保护级别系数5倍或10倍。
确定动物制品价值:其次,以该物种的整体价值为基础,由相关执法机关或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核算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涉案部分系数),但制品价值不得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计算公式为:动物制品价值=物种基准价值标准×保护级别系数×物种来源系数×发育阶段系数×涉案部分系数。
此外,两个评估办法均规定,如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并且该价格高于按照上述方法评估的价值,则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在核定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时,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价值上限原则: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不能超过动物整体的价值。
2.特殊部位价值折算原则:对于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70%-80%进行折算。
3.其他部位价值折算原则:对于其他部分的价值标准,应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20%以下进行折算。
4.实际交易价格优先原则:如果核算的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则应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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