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疫区国家冻品涉嫌何罪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梁某纠集王某(已判刑)驾驶船只前往X市水域走私冻肉进境。当日中午,梁某、王某二人去到D市并登上一艘无船牌号的木船,随后由梁某驾驶该船前往X市水域,王某则负责船上杂务。当日下午4时许,二人驾船到达X市水域后抛锚等待。当晚11时许,二人驾船靠近一艘趸船,吊装一批冻品到涉案船只上。随后二人驾船返航。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驾船途经S通道附近海域时被Z市海警局查获。海警在上述船只的船舱内查获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冻品一批。经检验,涉案船只上查获的冻品均为冻鸡爪,共重13.24吨,均来自疫区。到案后,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走私疫区国家冻品涉嫌何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3、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二、争议焦点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涉案船只上搜查出的冻鸡爪标称产地国家为疫区,非法从该国家走私进口的动物产品为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证据证明,该批走私冻鸡爪共重13.24吨,属于《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又因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其又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梁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