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需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货物评估价格 时如何处理 被告人李1、李2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携带大量在法国购买的化妆品、饰品等货物、物品,从法国巴黎出发乘坐AF116航班于2017年5月9日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到达后,被告人李1电话联系原东方航空地面服务部工作人员严某某,商定由严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李1将其行李避开海关检查携带入境。随后,被告人李2将二人携带的六件行李推至14号行李转盘处的厕所附近,由严某某委托其同事将行李推至东方航空公司的遗留行李仓库内;被告人李1则携带随身行李选走海关无申报通道入境,海关旅检关员对其随身行李过X光机查验及开
走私犯罪中“包税”情况下如何认定 货物的完税价格 199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在香港登记注册的香港某某纸品厂在东莞全额出资成立被告单位东莞某某纸品厂,并由其本人实际负责经营管理。2010年初,被告单位东莞某某纸品厂因转型升级需要购置印刷机,被告人李某某经中介人熊某某介绍,认识了专门从事销售境外二手印刷机的臻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刑),并与刘某某洽谈购买印刷机事宜。被告人李某某在刘某某提供的备选境外二手印刷机中选中了1台德国产海德堡牌二手四色印刷机(型号CD102-4LX,机身编码为:543170,20
走私犯罪中购货佣金是否应计入 完税价格 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XXX公司在从台湾进口帽子的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被告人郭某某作为XXX公司负责进口、采购具体事宜的人员,在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授意下,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收外商制作的虚假报关单证后,通过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按照虚假单证上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制作请款单等单据报批后交由公司财务人员使用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向外商支付差额货款。经海关核定,被告单位XXX公司采用上述方法申报进口帽子共计5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42,688.7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间,澄**星国贸公司委托代理报关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张家港海关、上海海关申报出口磷酸及塑料桶等包装容器1106票,其中磷酸申报商品编号为2809201000、2809201100、2809201900、2809209000,塑料桶等包装容器申报商品编号为3923210000、3923300000、3925100000、7309000000。张家港海关于2009年6月18日至7月27日,对澄**星国贸公司2008年以后的出口情况进行稽查,发现澄**星国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塑料
CIF贸易模式下海运费是否应计入 完税价格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A公司在从外商劳伦斯公司(PROVIDENCEINTERNATIONAL,INC)处进口次级铝塑板等货物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美籍华裔中间人兼翻译曹某的介绍,决定采用低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进口货物,并向曹某支付佣金。此后,被告人刘某受曹某的指使,具体制作货物低价发票,并提供给上海B公司用于报关进口货物。同时,被告人刘某制作《货款》、《资金往来》以及《铝塑板重量清单》等明细统计表,并将上述明细统计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被告人许
按与海关价格磋商价格申报为何仍 构成低报价格走私 被告单位A公司于2012年设立,主营台湾水果的进口、销售业务,法定代表人李某,出资人林某。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A公司经理,在案发阶段具体负责上述业务。 2014年4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A公司以低报货物价格的方式,从台湾进口了64票水果到厦门市,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合计675330.29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决定并安排被告单位A公司相关人员具体实施上述走私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5月4日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
国际贸易中折扣对完税价格的影响 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单位A公司在自营或代理义乌B公司从日本、韩国等地进口塑料制生活用品的过程中,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文某在明知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指使公司员工张某某、朴某某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因低价申报所产生的差额货款通过相关个人银行账户购汇或现金等方式支付给外商。经海关核定,A公司及被告人文某采用上述手法申报进口货物148票,偷逃应缴税额58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手法参与申报进口货物107票,偷逃应缴税额420万余元;被告人朴某某采用上述手法参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陶×作为被告单位上海×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商务部高级商务经理,指使该公司商务部外贸专员被告人顾×,在上海×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进口腾博、思科牌视频会议产品的过程中,采取制作虚假发票低价报关、伪报贸易方式等方法,走私上述货物32票,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上海×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5
海关对进口商品归类时税率的 适用问题 被告单位A公司于2009年5月成立,主要经营钓具产品,被告人苏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系该公司境外采购部负责人。2010年起,A公司开始通过低报价格、包税代进等方式走私进口渔具。具体是A公司在收到日本高宫公司、台湾B公司、香港C公司、日本“KIZAKURA”公司等境外供货商的的货物后,委托报关公司报关进口,报关所用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由被告人苏某指令被告人陈某依据境外供货商提供的到货电子数据中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制作;而价格由苏某指令陈某比照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不
核定证明书认定的完税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 为何存在出入 被告单位台州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废布边角料的进口、分拣、加工业务。被告人林某系公司股东,主要负责该公司从斯里兰卡进口废布边角料业务。 2009年3月至2012年1月,A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林某决定,在从斯里兰卡采购废布边角料的过程中,采用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手段走私进口货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林某根据国内销售需要,与斯里兰卡供货商达成采购意向。供货商发货后,应林某要求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发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陶×作为被告单位上海×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商务部高级商务经理,指使该公司商务部外贸专员被告人顾×,在上海×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进口腾博、思科牌视频会议产品的过程中,采取制作虚假发票低价报关、伪报贸易方式等方法,走私上述货物32票,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上海×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5
能否以海关变卖价格来认定走私成品油 计核偷逃税款时的计税价格 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内航行船舶不得到公海加装柴油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份在浙江省舟山市租赁“弘泽27”船用于走私船用柴油,并雇佣被告人杨某、张某分别负责船上事务、驾驶油船。7月底,被告人陈某通过电话联系福建一个供货商,约定由“弘泽27”船去公海过驳船用柴油,每吨价格2950元,并联系烟台A公司收购上述柴油。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卫星电话指挥被告人杨某、张某驾驶停靠在荣成石岛港锚地的“
向海关申报进口后与供应商达成降价意向 能否阻却伪报价格走私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联系境外啤酒供应商,商定进口啤酒业务,实际成交价格由供应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张某的电子邮箱strXXX@foxmail.com(邮箱别名217XXX@qq.com)。为了达到少缴海关税款的目的,张某决定以其经营的被告单位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香港某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合同等报关材料,由被告单位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HEINEKEN等啤酒共计41票。其中,2015年5月25日、27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的二
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价格存疑时如何处理 2007年9月27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高栏海关申报进口台湾产乙二醇3002.707吨,申报成交单价每吨1060美元,总价为3182869.42美元。被告高栏海关审核原告A公司的申报后,以原告A公司申报的价格与其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以及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并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为由,于2007年9月28日向原告A公司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栏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原告A公司提供有关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厂商发票、业务函电、信用证及上一手成交相关单证资料。原告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依据归类决定申报的违规行为定性 2018-06-07 13:08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提示: 该案是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申请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是否如“实”,被申请人对涉案货物的税则号列的确定是否正确。申请人认为可以归入X,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归入Y,其不符合海关Z2006-0485号归类决定。 本案中,综合两次鉴定的信息可以看到,虽然根据《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将申请人出口的的货物列入税则号列Y似乎更为合适,但申请人申报的生产工艺与Z2006-0485号归
上海海关法律师张严锋提示:因笔误导致低报价格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2018-06-14 16:02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提示: 在执法实践中,申报不实的表现形态就是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出现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监管秩序、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税款征收、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这类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要收到海关行政处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将进口货物总价申报错误,是属于申报不实还是满足删改单条件的申报错误? 因笔误导致低报价格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一、相关规定:1.(1)《海关行政处罚
张严锋律师:纳税义务人以向海关咨询过的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2018-06-19 08:50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等。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申报A的商品编号曾向被上诉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过咨询,但其为此提供的说明系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货代公司出具,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即使进行过咨询,咨询结果亦不具
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律师张严锋/对低瞒报价格海关如何认定走私行为或是违规行为 2019-12-10 10:46 对低瞒报价格海关如何认定走私行为或是违规行为 2014年5月15日,驻马店A公司持编号为532020141202092592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文锦渡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连接线(耳机用S3600型5V)1693.8千克、连接线(耳机用L700型5V)913.28千克、连接线(耳机用13091A型5V)4602.8千克,申报单价为2.5美元,并提交了相关合同、发票等材料。其中合同显示的该批货物的卖方为C(香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