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十大案例(1)

发布时间:2021-06-24 点击量:1756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蒙明仓储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起,先后获得上海海关颁发的《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和《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在本市外高桥地区从事外贸危险品商品的存储业务,有关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4月14日。因业务发展需要,2017年4月17日蒙明仓储公司向上海海关提出两项申请,要求延续海关监管场所许可,并变更监管场所面积,上海海关经审查认为,因其申请已超过海关监管场所行政许可有效期,蒙明仓储公司已不符合提出申请的条件,故于2017年4月25日决定对其两项申请不予受理。蒙明仓储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海海关的决定。蒙明仓储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蒙明仓储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上海海关的相关管理规范要求,投入巨额资金完成了监管场所的技术改造,因世界经济不景气,为降低经营成本,化解风险,上诉人与上海海关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场所进行分割改造,并申请许可延期及监管点面积变更,但上海海关却以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致使上诉人的业务经营面临困境。故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海关受理上诉人提出的相关监管场所许可申请。审理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与上诉人进行充分沟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一系列协调化解工作,本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庭审宣示作用,以公开示范庭审和行政负责人出庭为抓手,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打造坚实的信任基础。考虑到该案涉及营商环境和海关进出口仓储监管政策等特殊因素,市高院组成了以分管院领导为审判长长和资深法官为成员的专项合议庭,结合8.16法治宣传日活动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上诉人沟通并作出解释,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蒙明仓储公司表示充分理解海关监管的国家政策,希望法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协调化解,解决其经营困难的问题。审判长即当庭宣告本案将在庭审后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争议。

(二)深入分析案情及背景情况,结合实地调查相,寻找争议点和突破口。合议庭通过调查谈话了解到,蒙明仓储公司因事前获得海关许可,对有关监管场所投入了较大资金。因国家对相关仓储管理政策有所调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仓储业务,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开庭后,合议庭又深入涉案监管场所实地调查,发现本案之所以无法取得共识,在于蒙明仓储公司未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在申请人证照不全的情况下,无法受理相关行政许可。因此国家对此类仓储管理的政策背景以及安监部门的许可与否问题可能成为本案化解争议的突破点。

(三)搭建良好沟通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切实化解行政争议。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表示其曾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但也已失效,由于当时政策调整,安监部门无法发放要式许可证书,现安监部门根据形势变化已经同意颁发相关许可证。合议庭将有关情况及时联系海关,海关表示现有规范已修订,如符合条件,上诉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海关将依法重新作出决定,切实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上诉人表示愿意重新申请,并表示服判息诉,依法撤回了两起案件的上诉。

三、典型意义

行政审判中,构建良好沟通平台十分必要。无论是院庭长的示范庭审,还是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平等交流,以及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的观点互通,都为化解争议提供了良好基础。本案实质性化解的最终结果,是企业经营权益和海关监管权力取得了合理平衡。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大背景之下,通过本案的协调化解工作,切实做好法律和政策实施中的有效衔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对行政案件中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