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关于迪士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简违字〔2020〕0003号)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5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简违字〔20200003

当事人:迪士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EDWARD HAN JIN PARK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栏学路6038102

联系电话:021-23292032

当事人于 20191月至10月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保温壶等商品,共计46票。经稽查发现,该46票报关单运费申报不实(详见附件清单)。当事人运费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书面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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