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报关有限公司分别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马来西亚一般贸易项下被子4469千克、3651.5千克,申报成分均为化纤、羊毛,申报价格分别为FOB250264美元、21178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404909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计人民币3317295.15元,出口报关单号1、2。
经查,报关单号1项下实际出口货物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100%,填充物成分比例为聚酯纤维85%、棉15%;报关单号2项下实际出口货物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100%,填充物成分比例为聚酯纤维100%,均应归入商品编号9404404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价值分别为194750人民币元、159125人民币元。
争议焦点:化纤棉填充的被子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税号9404909000,商品名称为其他材料制寝具及类似品;税号9404404000,商品名称为化纤棉填充的被子、床罩。
商品编码 |
9404404000 |
9404909000 |
商品名称 |
化纤棉填充的被子、床罩 |
其他材料制寝具及类似品 |
对比二者,主要区别有二:一为填充物材料;二为寝具分类。9404项下所包含了940410弹簧床垫、褥垫、940421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不论是否包面;904029其他材料制;904030睡袋;904040被子(包括羽绒被)、床罩;904090其他;本案中A公司向马来西亚出口的货物为被子,应当首先归属于940440。
其次,在904040项下,填充物有鸟类羽绒或羽毛填充、兽毛填充、丝棉填充、化纤棉填充以及其他。根据本案海关检查,A公司所出口的杯子填充物成分为聚脂纤维与棉,应当归属于9404404000化纤棉填充的被子。
因此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A公司申报不实,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