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博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53号)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53号

 

当事人:上海博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星港街58幢1号F45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根

海关注册编码:311196946X

 

当事人委托上海汇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824260,申报品名为压裂液胶连剂,申报总价为FOB29699.37美元,申报运费为5389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的实际运费应为人民币152295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4263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6474.6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运费发票、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