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山海关关于上海金吉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山关简违字[2019]0003号)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金山关简违字[2019]0003号

 

当事人:上海金吉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亭枫公路3759弄58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彩英

海关注册编码:3119980050

 

当事人受上海丰色时装有限公司委托,于2019年2月19日以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2020191000001374,申报品名为涤纶混纺面料,申报总价为C&F 648469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648469日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10月11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况。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查问笔录、主动披露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