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6-24 点击量:1363

汪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汪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下称平潭海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关于移交汪某举报线索的函》的全部附件”的政府信息。平潭海关向福建有好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好货公司)发出《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征求该公司是否同意公开附件二的所有材料并说明理由。有好货公司函复表示该信息是其提交给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情况说明,并且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平潭海关对汪某作出并送达《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称《答复书》),答复如下:“附件一系汪某的个人材料,我关无需重复提供;附件二系有好货公司向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我关无权进行处置,该企业不同意提供附件二相关材料。”汪某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下称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福州海关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经依法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汪某不服,以平潭海关和福州海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平潭海关《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撤销福州海关《决定书

 

福州中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福建高院二审认为汪某提出公开申请的信息是“《关于移交汪某举报线索的函》的全部附件”,是汪某分别向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好货公司向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因汪某的投诉举报而由其他行政机关移交平潭海关的材料,既不是由平潭海关制作,也不是由平潭海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而是由平潭海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平潭海关没有法定公开义务,平潭海关经审查后作出《答复书》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福州海关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本案之前,汪某因向有好货公司购买保健食品而向有关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引发一系列争议。本案中,福州中院在作出一审判决时,对平潭海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福州海关的行政复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准确评判,依法作出判决,福建高院二审予以维持,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支持自贸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是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处理涉及自贸区建设行政争议、依法支持自贸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典型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