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时的处理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海关放行货物后,为何还要缴纳保证金?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海关放行货物后,为何还要缴纳保证金?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对原告广州A公司开展稽查,发现2012年10月16日,原告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被告申报进口非海绵硫化橡胶片(商品编号:4008210000)共5356块,报关单编号:516720121672018203,申报价格为34597.08美元,该报关单对应有两份合同,均有卖方签名并盖有印章的商业发票,其中一份合同价格为34597.08美元,另一份合同价格为40709.38美元,两份合同其余内容一致。2013年8月30日,被告对原告广州A公司涉嫌申报货物价格不实案进行立案调查,其中主要违法事实和疑点为:2013年6月28日,被告对原告开展稽查,发现原告2010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分别以B公司、张家港保税区C公司和广州A公司名义,以一般贸易方式共报关进口泰国产非海绵硫化橡胶片(商品编号:4008210000)有价格低报嫌疑,并发现8票报关单对应的两套发票,货值350000元,涉税约60000元等内容。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泰国产非海绵硫化橡胶片已全部放行。2014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书面说明,承认原告进口货物非海绵硫化橡胶片,由第6号柜至27号柜进口货物时,申报价格偏低,给国家税收造成一定损失,现申请交140000元保证金,并表示配合海关调查等内容。2014年10月16日,被告作出南关稽查收字(2014)013号《收取担保凭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收取担保金140000元,当日原告收到上述凭单,并向被告交纳担保金140000元。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广州A公司诉称:南沙海关工作人员以怀疑原告之前通过南沙海关进口的货物,申报的价格低于与泰国公司的实际交易价格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收取抵押金。而南沙海关向原告收取抵押金作为担保时,现场并不存在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而且涉案的货物也不会存在不便扣押的情形,所以南沙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符合该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开展稽查过程中发现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泰国产非海绵硫化橡胶片存在价格低报嫌疑,原告亦书面承认涉案进口货物存在申报价格偏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在涉案货物已经全部放行,事实上已无法扣留,且原告亦书面申请交纳保证金140000元并表示配合海关调查的情况下,被告据此作出南关稽查收字(2014)013号《收取担保凭单》,收取原告提供的担保金,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海关放行货物后,为何还要缴纳保证金?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海关放行货物后,为何还要缴纳保证金?
海关对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时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一)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二)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三)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如果行为人在申报进口时有伪报价格、伪报品名等申报不实的行为时,海关可以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扣留。但在实践中,有可能海关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涉案的货物已经完成通关,甚至有的货物已经在国内销售完毕,海关已无法或者不便进行扣押。此时海关可以作出《收取担保凭单》,责令相关负责人提供等值的担保,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