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走私:边民互市贸易中伪报交易方式的走私犯罪

发布时间:2024-11-29 点击量: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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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采购自M国等国的涉案果干,仍然接受该司委托,伙同他人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上述货物,并收取相关费用。经S海关计核,被告人黄某以上述方式走私果干共计15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622,542.12元。
        2023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自T国回国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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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边民互市贸易中伪报交易方式的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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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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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民互市贸易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首先,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二,关于主体,只能是我国边民或对方国家边民,不能是我国或对方国家的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能边民自己交易,不能将额度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关于地点,通常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
        第四,关于免税货物的范围,边民可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实施限量管理的进口商品,免税数量还不得超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规定,且其价值不得超过限值。
        第五,关于免税额度,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将“一般贸易方式”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申报进口认定为走私犯罪的逻辑
        国内货主在境外采购商品,将商品运送至与我国有边民互市贸易的国家。在境外将商品拆分为单件8000元以下商品交由边民,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这样就可以利用“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偷逃税款,待商品进境后再发往全国各地销售。上述行为方式虽然形式上符合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特定商品、免税额度等条件,但是其本质是以合法的贸易方式去掩盖偷逃税款的非法目的。虽然参与上述互市贸易名义上的主体是边民,但互市商品并非真正属于边民所有,边民也并非真正参与互市贸易,边民更多的是通过出租其边民身份而在其中获利。
        在实践中,一些人员利用免税政策,组织边民以分散的方式(俗称“蚂蚁搬家”),将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通过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走私进口,以逃避缴纳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九条的规定“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在“边民互市”贸易相关的走私案件中,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以实现免税进口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逃避了应缴税款,属于通关走私行为的一种类型。
        
三、本案情况
        本案中,黄某明知A公司进口果干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但其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接受A公司的委托,伙同他人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果干,偷逃应缴税额达66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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