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1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境外采购属于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废塑料,再以每吨人民币800元的包通关费用委托他人,使用A公司的固体废物许可证进口到国内,由张某2销售给他人。经Q海关缉私分局核实,被告人张某1走私废塑料数量共2柜,重量合计38.561吨。
2023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1在B机场国际旅客到达大厅向Q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争议焦点: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是否会构成犯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争议焦点解析
现阶段,处理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案件的司法现状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行为人自己没有进口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形。这种情况是行为人自己并无进口废物经营资质,但为了进口废物,利用他人经营废物的资质和进口废物许可证件,以他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情况中,无经营资质主体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其行为符合走私废物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即明知自己无进口废物经营资质,无法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正常进口废物,故意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件,并以他人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废物。《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行为人有进口废物经营资质或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的情形。这种情形就是有进口废物经营资质单位或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的单位之间的相互利用。双方均有进口废物经营资质或均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的单位,一般也能按照正常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但因本年度许可证进口废物总数不足、许可证暂时还在申请过程中甚至一方请另一方帮助其完成当年许可证进口额度以争取来年许可证不降低进口额度等原因而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进口。对该情形,由于行为人本身具有进口废物经营资质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因为客观存在的因素而借用他人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主观上并非为了逃避海关监管,且当事人本身具有从事和进口废物的经营资质,不会因进口废物对环境产生危害,因此,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走私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1属于上述的第一种,即行为人自己没有进口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形,因此其利用A公司进口废物许可证件走私废塑料的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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