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滑剂如何归类

发布时间:2024-10-22 点击量:151

 

 

    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7项,其中第四项申报品名为润滑剂,申报数量为30000袋,申报总价为99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40399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润滑剂应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2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且出口润滑剂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许可证件管理。

争议焦点:润滑剂如何归类

上海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团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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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滑剂,是用以降低摩擦副的摩擦阻力、减缓其磨损的润滑介质。本案属于品目归类错误,所涉及的两个品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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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两个品目条文来看,品目27.10和品目34.03在含有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成分时是以按重量计70%为标准进行切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属于品目27.10,低于70%归入品目34.03。本案当事人申报商品编码为3403.9900,不含石油及沥青矿物油成分,是一种非矿物性的润滑剂。但从海关查验认定结果来看,申报润滑剂实际上含有石油及沥青矿物油成分,并且按重量计石油及沥青矿物油含量不低于70%,是一种矿物性、非医用用途、符合本国子目注释2710.1992的描述的油脂状半固体润滑脂。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1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2所列之事项;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