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含黄金的合金线制成电子产品走私出口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24-10-12 点击量:37

将含黄金的合金线制成电子产品走私出口构成何罪?

幻灯片1.png
        2017年底,被告人吴某1纠集被告人张某1、吴某2,三人商定在国内采购黄金及电路板等原材料,将黄金加工成合金导线,简单拼装在电路板等电子元器件上,制成电子产品,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进口”等方法抬高电子元器件材料的成本价格,通过价格配比,将电子产品中黄金成本价格占比控制在80%以内,规避国家对黄金出口及退税的规定,将含黄金的电子产品出口至H市,之后在H市组织人员将电子产品上的黄金导线拆解下销售变现,以上述走私出口黄金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获取非法利益。
        为达上述目的,被告人吴某1出资成立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司(以下简称B公司)作为加工企业,走私出口含黄金的电子产品,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进口”等方式,以高报电路板价格的欺骗手段虚增配件价格,调整配件与黄金部件的价格比,使出口产品符合“二八比例”退税政策,进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被告人吴某1还唆使他人成立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作为加工企业,实际控制上述两家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及成品出口的价格、渠道等,以上述走私出口含黄金的电子产品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被告人吴某1负责出资成立工厂,组织并指挥被告人张某1、吴某2等人在国内采购黄金,将含有黄金的合金线简单加工成电子产品出口,之后在H市将含有黄金的合金线拆下后销售;同时,吴某1指挥张某1、吴某2等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进口”的方式抬高电路板等配件价格与黄金部件价格配比,将黄金成本价格控制在80%以内,使出口电子产品符合“二八比例”退税政策,A公司等公司通过申请出口退税获取利润。被告人张某1受雇于吴某1,负责在境内采购电路板等原材料,之后通过“复进口”方式抬高价格配合黄金成本配比,安排人员在H市接收电子产品货物,并将黄金合金线拆解后销售变现。被告人吴某2受雇于吴某1,负责挂名A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该公司的原材料采购、电子产品生产,核算上述四家公司黄金与其他原材料的成本配比,以规避黄金出口及退税的规定;联系电路板“复进口”并安排发货给各家公司,指导D公司的生产等。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1、张某1、吴某2走私出口黄金共计1185.358千克。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明知吴某1等人非法走私黄金出口,仍与吴某1合作,提供其实际控制的H市公司用于接收电子产品,联系收购黄金的买家,参与走私黄金出口共计196.16千克。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某3协助蔡某催收黄金销售货款,参与走私黄金共计196.16千克。
幻灯片3.png

争议焦点:将含黄金的合金线制成电子产品走私出口构成何罪?

 

幻灯片4.png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1721870633210739.jpg一、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争议焦点解析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中关于禁止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出口的监管制度,以及国家的金融秩序。行为对象是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分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内容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3)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4)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首先,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不要求特定结果的产生。
其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再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个人犯罪处罚。最后,《公安部关于对走私倒卖金银饰品几个政策问题给贵州省公安厅的批复》(公复字〔1990〕3号)公布的时间较早,规定的是对非法买卖黄金的行为按投机倒把罪处罚,现在这个罪名已经取消,一般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
        本案中,被告等人在国内采购黄金,及电路板等原材料,将黄金加工成合金导线,简单拼装在电路板等电子元器件上,制成电子产品,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进口”等方法抬高电子元器件材料的成本价格,通过价格配比,将电子产品中黄金成本价格占比控制在80%以内,规避国家对黄金出口及退税的规定,将含黄金的电子产品出口至H市,之后在H市组织人员将电子产品上的黄金导线拆解下销售变现,以上述走私出口黄金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获取非法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等人均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