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菌剂己唑醇与杀虫剂氟啶虫酰胺分别如何归类

发布时间:2024-09-19 点击量:135

 

 

 

 

    当事人A公司委托B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4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喀麦隆一般贸易项下80%己唑醇水分散粒剂15000千克,申报价格CIF44415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21090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成分为50%氟啶虫酰胺,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119.90,出口需提供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争议焦点:杀菌剂己唑醇与杀虫剂氟啶虫酰胺分别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己唑醇是杀菌剂,氟啶虫酰胺是杀虫剂。

     己唑醇属三唑类杀菌剂,甾醇脱甲基化抑制剂,对真菌尤其是担子菌门和子囊菌门引起的病害有广谱性的保护和治疗作用。

     氟啶虫酰胺是一种新型吡啶酰胺类杀虫剂,除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还具有很好的神经毒剂作用、良好的渗透作用和快速拒食作用。它可通过根部吸收快速向茎部、叶部渗透,起到正打反死的作用;害虫摄入药剂后,被迅速阻止吸汁很快停止吮吸,使蚜虫等吮吸性害虫的口针组织无法插入植物组织而致死。

     本案中虽然名义上申报的是80%己唑醇水分散粒剂,但实际出口货物成分为50%氟啶虫酰胺,因此这种产品主要作用应为杀虫剂应归类应为3808.91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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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案A公司上述申报不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