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橡胶制密封垫如何归类

发布时间:2024-09-19 点击量:219

 

 

    A公司于2021年1月6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7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橡胶制密封圈、硫化橡胶制密封圈,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4016931000(关税税率8%),申报总价合计572033.59欧元 。经查,当事人将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3926901000(关税税率10%)。

      争议焦点:硫化橡胶制密封垫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密封垫是一种用于机械、设备、管道等内部,起密封作用的材料。密封垫有不同材质的,根据不同材质,归入不同税号:塑料制归入品目39.26;硫化橡胶制归入品目40.16;皮革制归入品目42.05;纺织材料制归入品目59.11;贱金属制归入第1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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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当事人A公司所申报进口的硫化橡胶制密封圈应当归入40.16。品目注释提到本品目包括……四、垫片、垫圈及其他密封件……

    根据子目注释规定:子目4016.9310机器及仪器用垫片、垫圈及其他密封垫,是指除硬质橡胶以外的非海绵硫化橡胶制的,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及九十章税目所列的商品的垫片、垫圈及其他密封垫。因此硫化橡胶制的垫片、垫圈及其他密封垫只有用于84、85、90章的机器及仪器才能归入子目4016.9310,否则只能归入子目4016.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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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当事人申报不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当事人于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进口 的10批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六条之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进口 的27批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