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包装袋应如何归类?

发布时间:2024-09-14 点击量:79

 

 

    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14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商品包装袋2票,申报税号3923100010,关税税率0。经海淀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3923210000,关税税率10%。

争议焦点:塑料包装袋应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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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3品目包括所有通常用于包装或运输各种货物的塑料制品。这些制品有:

    一、容器,例如,盒、箱、板条箱、包袋(包括锥形袋及垃圾袋)、桶、罐、坛及瓶.本品目还包括:

    (一)具有容器特征,用于盛装及运输某些食物的无把柄的杯,不论其是否可附带用作餐具或盥洗器具;

    (二)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二、卷轴、纡子、筒管及类似品,包括无磁带的录相带盒或录音带盒。

    三、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在编号R-2-2300-2023-0096的归类预裁定中,海关将成分为聚乙烯的塑料袋亦归入税则号列3923.21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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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A公司将属于3923.21的包装袋归类为3923.10属于子目确认错误,3923.10和3923.21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结构特性和用途,前者是刚性的盒、箱,适用于运输和存储需要保护的物品;后者是柔性的袋和包,适用于装载和运输小型、散装或不规则形状的物品。 

    综上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