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A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2辆巡逻车, 申报税则号列为8705909990,申报总价330000美元。
经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巡逻车额定乘员人数为14人且主要用于载人,应归入税则号列8702109300,该税则号列项下货物需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报明于2023年7月3日、8月7日申报出口的2票巡逻车均为15座载人车辆 ,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705909990,申报数量共计15辆 ,申报总价共计 249⒛00美 元,该15辆 巡逻车亦应归入8702109300。
争议焦点:15座的巡逻车如何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HS编码)律师张严锋提示:
巡逻车是一种为治安,维和人员专门设计开发的车。
87.05品目包括经特制或改装,配有各种装置,使其具有某些非运输性功能的机动车辆,也即本品目所列车辆主要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
87.02品目包含10座以上的车辆,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所申报出口的额定乘员人数为14人且主要用于载人的巡逻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2。
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实际货物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