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芯和枕芯应归入何商品编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点击量:61

 

 当事人A公司委托B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11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被芯四票,数量共计19935条,申报规格均为莱赛尔纤维面料+羽绒填充物,申报价格共计FOB10964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4049010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计人民币7871783.29元。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1、被子,面料:100%聚酯纤维,填充:100%聚酯纤维,数量15930条,价值FOB6372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9404404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2、枕芯,面料:100%聚酯纤维,填充:100%聚酯纤维,数量6600只,价值FOB1056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9404904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

争议焦点:被芯和枕芯应归入何商品编号?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本案中当事人A公司认为枕芯和被芯都应当归入9404.90,海关则认为被芯应当归入9404.40。那么被芯应当如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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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图所示,品目9404.40包括各种类型的被子、床罩、羽绒被和棉被等,因此,被子芯(填充物已经封装在织物中的被芯)也可以归入9404.40。具体来说,9404.40涵盖了eiderdowns和duvets(comforters),这两者都是填充物已经封装在织物中的被子类型。所以,被子芯是可以归入9404.40的。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A公司将被子芯和枕芯都归入9404.90属于是归类错误。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六条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