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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151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