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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153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椰枣进口。现将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