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8 点击量:74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3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09 
【生效日期】2018-05-0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件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修改后样张见附件1至3。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doc

        2.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doc

        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