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的规定,现将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和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1—5)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件一.doc
2.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件二.doc
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件三.doc
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件四.doc
5.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件五.doc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