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8 点击量:715
公告〔2019〕123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增加俄罗斯库尔干州小麦输华,有关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8年第25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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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扩大俄罗斯小麦输华产区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俄罗斯小麦输华产区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