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6号(关于进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量:83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 2019〕156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16 
【生效日期】2019-101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6号(关于进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准许越南乳品进口。越南进口乳品应符合《越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越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越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围

  越南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越南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经越南官方批准,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越南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证书要求

  越南输华乳品应随附越南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越南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

  越南输华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