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间,为降低进口成本,谋取非法利益,JL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某和公司股东、被告人叶某经共谋,决定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并由叶某具体制作低价发票,提供给报关公司予以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差额货款通过JL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被告单位JL公司及被告人马某某、叶某采取上述低价申报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共计130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43元。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叶某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后均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0日、18日,JL公司分别缴纳暂扣款20万元、4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JL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被告人马某某、叶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共谋后具体实施走私进口行为,偷逃应缴税额达6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JL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及公司的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JL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JL公司在侦查阶段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审理期间预交了部分罚金,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JL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叶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JL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九十万元。
(已缴纳人民币四百四十五万八千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走私犯罪,被告人马某和叶某分别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被告单位JL公司谋取非法利益,采用制作虚假低价发票,向海关低报价格申报进口货物,并安排境外公司向国外供货商支付差额货款,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有两种:单罚制和双罚制。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本案的主审法院在查明事实,论证刑事责任后,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决处以罚金,同时对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和叶某处以有期徒刑,属于对单位犯罪实行的双罚制。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实行的单位犯罪双罚制是对单位犯罪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比较合理公正,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